(2014)沛执字第0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王敬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执字第0336号申请执行人张超,居民。被执行人王敬松,居民。申请执行人张超与被执行人王敬松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沛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超6744.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敬松赔偿原告张超21845.2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张超的其余诉讼请求。”该判决书送达后,王敬松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张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超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敬松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超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通过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维护其实体权利的放弃,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沛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毅执行员 张林执行员 李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