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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东执民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孙小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凯,金华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东执民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孙小凯。被执行人金华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康道。申请执行人孙小凯与被执行人金华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金东孝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违约金6310.28元和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108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金东执民字第115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薛来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