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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行执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开封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闫孟友、赵德梅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行执字第191-2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文武,任主任。被执行人闫孟友,男。被执行人赵德梅,女。本院在执行开封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闫孟友、赵德梅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开封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结案报告,称闫孟友、赵德梅已向其履行了义务,申请本院终结对闫孟友、赵德梅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开行执字第19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合义审判员  焦志强审判员  张贵山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童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