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千法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张嘉宁申请执行张小军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千法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汉族,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大学文化,职工,系张某甲母亲。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王某某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千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二项确认张某乙每月给付婚生女张某甲抚养费200元,从2010年6月起至张某甲18周岁时至。现因张某乙未履行2014年度抚养费2400元,权利人张某甲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以后,经督促张某乙已自觉履行2014年1—12月份抚养费2400元,权利人张某甲已领取,本年度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0)千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张某乙给付张某甲2014年度1—12月份抚养费24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王文凯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