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一初字第018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淮民一初字第01870号原告:王某,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李慧卿。被告:高某甲,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振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慧卿、被告高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高某乙。××××年××月××日依法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2010年9月14日,因被告长期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强迫我撤诉,但撤诉以后,被告并没用因此改过。2010年11月因夫妻感情不和,我离家外出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2、婚姻登记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及原、被告的结婚登记时间,当时原告登记的姓名为王素梅有误,实际是王某。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3、照片,用以证明原告被被告打伤。被告认为情况不属实,照片显示伤在下半身,其没有打被告下半身。4、法院通知书,用以证明原告2010年曾经起诉离婚,后撤诉。被告认可该事实,称原告系自愿撤诉。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诉称我们的婚姻经过情况属实,但孩子的出生时间有误,应为××××年××月××日。原告所述夫妻共同财产和感情情况不属实,我们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高某乙,××××年××月××日双方依法补办结婚登记。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振宏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