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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程爽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市供电公司、松原市万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爽,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市供电公司,松原市万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349号原告:程爽,女,2000年2月2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法定代理人:程刚,男,1973年6月2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杨春花,松原市法律中心援助律师。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市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彦鹏,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原市万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海,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秀英,吉林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爽诉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市供电公司、松原市万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爽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系免交。审 判 员  初贵松代理审判员  吴 涛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曲宇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