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民初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黄亚十与王海清、黄荣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十,王海清,黄荣煌,王曾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芗民初字第2343号原告黄亚十,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海健、钟延惠(实习),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海清,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荣煌,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曾英,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亚十与被告王海清、被告黄荣煌、被告王曾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亚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61元,减半收取1030.5元,由原告黄亚十负担。审 判 长 邹燕玲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人民陪审员 林绍熙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林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