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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民一初字第02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李军与张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张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一初字第02013号原告:李军,男,1977年3月10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张光红,女,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理原告李军诉被告张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员  张继芬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林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