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民催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恒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富阳恒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镜民催字第00025号申请人:杭州富阳恒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法定代表人:张新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世伟,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杭州富阳恒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030005122563268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票面金额50000元整,出票日2014年5月27日,到期日2014年11月27日,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出票人博耐尔汽车电气系统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富阳恒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富阳恒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申请人杭州富阳恒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丽审判员 方 洁审判员 常荣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