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苏中民终字第026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郑文浩与昆山世茂蝶湖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文浩,昆山世茂蝶湖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26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文浩。委托代理人郑昌伟,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世茂蝶湖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长江南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5509493-0。法定代表人许世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雪峰。上诉人郑文浩因与被上诉人昆山世茂蝶湖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0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09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54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郑文浩。审 判 长  黄文杰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王 芮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陆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