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商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象山佳海针织厂、周新海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象山佳海针织厂,周新海,周美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象商初字第1577号原告: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西周镇镇安路104号。法定代表人:周辞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象山佳海针织厂。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北塘工业区峰台路1号。代表人:周新海,该厂厂长。被告:周新海。被告:周美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佳海针织厂、周新海、周美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燕燕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