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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刚与孙红超、孙洪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孙红超,孙洪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孙红超。被执行人:孙洪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孙红超、孙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红超、孙洪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孙红超的财产已被法院另案处分完毕,被执行人孙洪志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聊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2012)聊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朱瑾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