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刚与孙红超、孙洪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孙红超,孙洪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孙红超。被执行人:孙洪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孙红超、孙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红超、孙洪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孙红超的财产已被法院另案处分完毕,被执行人孙洪志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聊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2012)聊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朱瑾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