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东法白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速秋、王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速秋,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揭东法白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揭东县。法定代表人:许妙忠,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智凯,系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夏锦江,系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黄速秋,男,198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王建平,男,195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速秋、王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东法白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黄速秋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808元,被执行人王建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应于2014年7月30日前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其拒不付还。现经向有关机构查询未能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揭东法白执字第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东升审 判 员 郑伟丰代理审判员 曾秋鹏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郭 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