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阴民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阴民初字第00660号原告杨某某,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被告张某某,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陈萍,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收150元,由杨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择贤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