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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廖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205号罪犯廖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4日,重庆市开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开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开法刑初字第00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5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5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4年8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廖某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某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廖某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廖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江 平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何纯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