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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商初字第09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下支行与赵得胜、胡迎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得胜,胡迎华,赵孝林,赵淮春,许继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商初字第0915号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下支行,住所地沭阳县扎下镇扎下街0588号。负责人花向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耿晓锐。被告赵得胜,居民。被告胡迎华,居民。被告赵孝林,居民。被告赵淮春,居民。被告许继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下支行诉被告赵得胜、胡迎华、赵孝林、赵淮春、许继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下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元,减半收取23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迪锋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柴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