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恢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陆西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西举,临沂市罗庄区朝源电器厂,咸会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恢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陆西举,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钢材市场。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朝源电器厂。被告咸会涛,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朝源电器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河商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朝源电器厂、咸会涛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云鹏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段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