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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执民字第20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绍兴箐泽瑞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圣耀纺织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箐泽瑞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圣耀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民字第2017-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箐泽瑞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光。被执行人:绍兴县圣耀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瑞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商初字第25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县圣耀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在申请执行人仓库内的50000米粘亚麻布[详见绍中兴评(2014)79号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