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亿利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亿利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孙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亿利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委托代理人王XX。被执行人孙建清。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亿利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建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建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494000元、厂长费、管理费、卫生费人民币6435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据此,本院依法通过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管理、房地产权登记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向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查证结果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长勇代理审判员 汤明泉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吴玉生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