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区法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区法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河沿街甲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207717-4。被执行人秦华,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秦华如今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6万元,案件受理费700元及以后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华有继续履行案款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东来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焦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