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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新保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襄阳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钟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钟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保执字第00188号原告襄阳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峰,襄阳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良俊,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钟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华,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在银行的存款6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值的其他财产。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BL8**号大型专项作业车作为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不被转移、灭失或用于其他债权的担保,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钟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值的其他财产。二、将原告襄阳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BL8**号大型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