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惠州市中原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衣守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衣守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衣守贤,女。上诉人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住所地为惠州市惠城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及的不动产(房屋)位于大亚湾,因此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判员 XX锋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旭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