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金商终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于关龙与温雪书、方小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雪书,于关龙,方小云,董国柱,温雪贞,郑和平,方小霞,杨邦印,毕胜平,方友谊,浙江金銮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1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雪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关龙。原审被告:方小云。原审被告:董国柱。原审被告:温雪贞。原审被告:郑和平。原审被告:方小霞。原审被告:杨邦印。原审被告:毕胜平。原审被告:方友谊。原审被告:浙江金銮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小云。上诉人温雪书为与被上诉人于关龙、原审被告方小云、董国柱、温雪贞、郑和平、方小霞、杨邦印、毕胜平、方友谊、浙江金銮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温雪书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雪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应 倩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