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行申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甘肃西峰制药公司诉诉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申诉案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4)甘行申字第110号甘肃省西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因诉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复查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2011年12月16日,杜松泰经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被确诊为职业性慢性正己烷重度中毒,故被申诉人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杜松泰为工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关于你单位申诉称,用人单位认定错误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你单位是原甘肃医药集团西峰制药厂整体产权转让重组的企业,故你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二审判决结果正确,你单位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决定不予提起再审,望你单位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