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密民(商)初字第05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秋生与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智股份经济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生,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智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密民(商)初字第05123号原告张秋生,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智村。组织机构代码77863280-X。法定代表人郝占林,社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勤,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生与被告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智股份经济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秋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秋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肖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