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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冷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冷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何××,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胡×,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胡×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原告在接到通知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宏元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