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冷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冷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何××,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胡×,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胡×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原告在接到通知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宏元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