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执字第0169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夏融与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王莉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融,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01697-1号申请执行人夏融,江苏耀都置业公司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振兴路(人力资源服务中心102室)。法定代表人王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莉,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夏融与被执行人江苏耀都置��有限公司、王莉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3)亭商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2011年12月5日、2011年12月26日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的两份董事会决议不能成立。二、驳回原告夏融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张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原告夏融负担2110元,被告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0元;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王莉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夏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0元及逾期利息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利息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