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凤阳县人民法院与陆伟罚金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758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陆伟,女,1976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府城镇。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刑初字第001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陆伟缴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陆伟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陆伟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陆伟的银行存款205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陆伟的银行存款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马世卫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