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英法民二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阳灶与邝敏锐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灶,邝敏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清英法民二初字第279号原告:李阳灶,男,汉族,英���市人,住英德市。被告:邝敏锐,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李阳灶诉被告邝敏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阳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邝敏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阳灶诉称:被告于在2013年4月27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立下字据,约定一个归还。期满后,被告征得原告同意续借一个月,约定当年6月27日归还。续借期满后,原告电催被告还款,被告以出差为由推诿。几个月后,向被告催收,联系不到被告,才发现被告欠下许多债务向原单位辞职外出躲债。为此,请求判决: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邝敏锐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80000元,有被告立具借条、庭审笔录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已构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邝敏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邝敏锐欠原告李阳灶借款80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邝敏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生辉人民陪审员 华宝莲人民陪审员 许万秋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思影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