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宾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钟某某。被告:刘某。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仕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某某以被告已认识自己的错误并保证改正为由,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仕新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根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