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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宾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宾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钟某某。被告:刘某。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仕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某某以被告已认识自己的错误并保证改正为由,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仕新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根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