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民初字第02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2257号原告孟某某,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辛市镇大李村新庄组,农民。被告沈某某,女,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审判员 靳西养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