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涂雪玉与被告涂雄英、李维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雪玉,涂雄英,李维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涂雪玉,女,汉族,1965年6月26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涂雄英,女,汉族,1970年12月19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李维南,男,汉族,1962年9月20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雪玉与被告涂雄英、李维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将所欠原告借款偿还清楚,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涂雪玉负担。审判员 曾金赞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公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