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杨霞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霞,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2230号申请执行人杨霞。被执行人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859号,机构代码证:61437632-8。法定代表人金在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霞与被执行人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即劳人仲案字(2007)第21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月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