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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如勇与新乡市开发区第三建筑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如勇,新乡市开发区第三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杨如勇。被执行人新乡市开发区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东杨村。法定代表人赵景平,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红民一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新乡市开发区第三建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新乡市开发区第三建筑公司位于红旗区引黄东路30号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国有划拨,证号:新土(1998)权证字第12号,地号:410700-02-060-011-0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朝晖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闫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