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一初字第02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汪榴红与被告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榴红,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2432号原告:汪榴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方向明,宁国市西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德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榴红与被告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榴红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榴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汪榴红负担。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汪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