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商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世德、钟庆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世德,钟庆明,钟庆起,钟世安,钟绵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1167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振东,该公司职工。被告钟世德。被告钟庆明。被告钟庆起。被告钟世安。被告钟绵谊。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世德、钟庆明、钟庆起、钟世安、钟绵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7元,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志友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