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商初字第215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蔡锋与杨佰凡、陈柏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锋,杨佰凡,陈柏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商初字第2158-3号原告:蔡锋。被告:杨佰凡(曾用名杨佰万)。被告:陈柏桦(曾用名陈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锋与被告杨佰凡、陈柏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锋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佰凡、陈柏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锋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佰凡、陈柏桦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财保费2520元,合计5420元,由原告蔡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晖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何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