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15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胡建杰与杨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杰,杨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1528号原告胡建杰,男性,年龄25。被告杨曦,男性,年龄32。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杰诉被告杨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邵敏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袁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