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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115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胡建杰与杨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杰,杨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1528号原告胡建杰,男性,年龄25。被告杨曦,男性,年龄32。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杰诉被告杨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邵敏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袁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