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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096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昌民初字第09697号原告李×,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邵娟,女。委托代理人孙博。被告郭×,女,1986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叶佳媛,女。原告李×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连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娟、孙博,被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叶佳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我与郭×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x2于2012年3月27日出生。二人婚后共同财产为京P1LP**起亚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根本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且经常由于生活琐事发生冲突,言语上的争吵是时有发生。双方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分歧尤其严重。我现己心力憔悴,认为已没有维系此段姻的必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双方离婚;2、婚生子李x2(2012年3月27日出生)由我抚养,郭×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至李x2独立生活为止;对于李x2的医疗费、保险费、教育费等双方各承担50%;3、请求判令车牌号为京P1LP**起亚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归我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郭×承担。被告郭×辩称:一、李×有过错。李×与其他女性有染。在微博中与其她女性有暧昧,李×起诉理由不当。二、如果离婚,男孩李x2应当由我抚养。李×工作忙,无时间照顾孩子。且孩子出生后一直和我一起生活。我父母也愿意帮助带孩子。三、双方共同存款有90万元,15万元在李×的银行卡中,75万元的存款不知去向。四、如果离婚汽车应当给我。五、如果离婚要求分割两部相机。六、如果孩子不给我抚养,我坚决不同意与李×离婚。经审理查明:李×与郭×原系同一单位工作。双方于2009年9月9日自主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生有一子(李x2,2012年3月27日出生)。近年来,因李×与她人微博互动,双方产生矛盾。李×于2014年7月11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微博截图、账户明细单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李×与郭×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李×虽因微博与郭×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现郭×表示不同意离婚,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互谅、互让、互信、互相尊重,加强沟通与理解,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故本院对于李×要求与郭×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段连俊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俊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