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惠民县金诚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惠民县金诚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9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庆华,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书强,乐陵翱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省惠民县金诚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县城东环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毅力,执行董事。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合勇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王文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宋廷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