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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诉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朱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秦某某,男,汉族,现住镇赉县。被告朱某某,女,汉族。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国利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冯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