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托法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花眼与内蒙古托克托县运输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花眼,内蒙古托克托县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托法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李花眼(又名李利利),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托县。被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托克托县。法定代表人鲁文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花眼申请执行内蒙古托克托县运输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托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县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县运输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3日内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县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县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有其所有的(本案事故车辆)蒙AKXX**客车的保险理赔款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县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理赔款收益65691.36元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云继新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梁万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