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小生与中山豪骏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生,中山豪骏精密压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238号原告:杨小生,男,195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原中山市凯力模具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李立国、梁嘉俊,分别系广东裕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中山豪骏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陈世能,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云松,系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生诉被告中山豪骏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 群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可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