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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月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建美。委托代理人陈湘霖、陈江,福建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月华,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锐人民陪审员 林 斯人民陪审员 宋 希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雨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