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17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1717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公司法人李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拓福成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文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