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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突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突泉县永安镇永发村民委员会与田洪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突泉县永安镇永发村民委员会,田洪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突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突泉县永安镇永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勇,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德成,村委会成员。被告田洪昌,男,现年47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原告突泉县永安镇永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永发村委会)诉被告田洪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种子、化肥款合计92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米长怡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德成、被告田洪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2013年春,原告永发村委会为使村民增收,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到了地膜覆盖项目,永发村委员会召开了村民大会,经协商确定了部分村民的地块进行地膜覆盖。并约定:由村委会免费为该地块的村民翻地、播种、进行地膜覆盖、经营管理。秋收时,如果地膜覆盖的村民认为产量不高,可以放弃收割,玉米收入归村委会,由永发村委员会按每亩地600.00元的标准给付村民土地收入。如果村民同意收割,玉米收回后,应给付永发村委会为其垫付的种子、化肥款。村民一致表示同意。2013年春,被告田洪昌自愿地膜覆盖,秋后收割了地膜覆盖的玉米,拖欠原告永发村委会种子化肥款合计928.00元属实,双方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洪昌给付原告突泉县永安镇永发村民委员会种子、化肥款合计人民币928.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田洪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米长怡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曦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