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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振、张艾芹、张丹丹、安阳市一运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张振,张艾芹,张丹丹,安阳市一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向飞,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艾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丹丹。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相海、杨随良,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一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薛斌。委托代理人马怀中,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振、张艾芹、张丹丹、安阳市一运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宝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向飞,张振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相海、杨随良,安阳市一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到委托代理人薛斌、马怀中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宝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利平审 判 员  付文华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