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爱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王XX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爱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女。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牡爱检刑诉(20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爱梅出庭支持公诉。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系X医院保洁员。2014年5月17日5时40分许,王XX以整理废品为名进入该医院CT办公室,乘人不备,盗得富士牌MDI-HLJ-C型医用干式胶片一盒。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100元。案发后,医护人员通过监控录像发现王XX有作案嫌疑,遂找其谈话,王XX承认其盗窃事实,并将所盗胶片返还。被害单位当场报警,王XX被出警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李X、王XX、张XX的证言笔录、王XX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抓获、破案经过、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鉴定结论书、被盗医用干式胶片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案发时王XX进出现场的录像光盘、情况说明、出库单、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XX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王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单位,可对王XX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仇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