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82年10月25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于宾(一般代理),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某某,女,生于1983年10月29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3日以双方已在历城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被核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在历城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被核准离婚为由撤回对被告聂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慧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 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