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三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奥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陆玉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奥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陆玉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三初字第227号原告甘肃奥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鲁万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峰治,甘肃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玉喜,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21023196711112816,住江苏省宝应县。委托代理人孟晓云,甘肃仁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奥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陆玉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奥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1元,减半收取185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苏 兵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莉 百度搜索“”